《梅花易數》卷二

體用生剋篇之一

心易占卜玄機

天下之事有吉兇,托佔以明其機。 天下之理無形跡,假像以顯其義。 故幹有健之理,於馬之類見之。 故占卜寓吉兇之理,於卦象內見之。 然卦像一定不易之理,無變通之道,不可也。 易者,變易而已矣。 至如今日觀梅復得革兆,有女子折花,異日果有女子折花,可乎。 今日算牡丹得姤兆,為馬所踐,異日果為馬所踐毀,可乎。 且兌之屬,非止女子。 乾之屬,非止馬。 謂他人折花有毀,皆可切驗之真,是必有屬矣。 嗟乎! 占卜之道,要變通。 得變通之道者,在乎心易之妙耳!

占卜總決

大抵占卜之法,成卦之後先看《週易》爻辭,以斷吉兇。 如乾初九“潛龍勿用”,則諸事未可為,宜隱伏之類;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則宜諤見貴人之類。 餘皆倣此。

次看卦之體用,以論五行生剋。 體用即動靜之說。 體為主,用為事。 應用生及比和,則吉;體生用及克體,則不吉。

又次看克應。 如聞吉說見吉兆,則吉;聞兇說見兇兆,則兇。 見圓物,事易成;見缺物,事終毀之類。

複驗己身之動靜。 坐則事應遲,行則事應速,走則愈速,臥則愈遲之類。 數者既備,可盡占卜之道,必須以易卦為主,克應次之。 俱吉則大吉;俱兇則大兇;有兇有吉。 則詳審卦辭,及克用體應之類,以斷吉兇也。 要在圓機,不可執。

占卜論理訣

數說當也,必以理論之而後備。 苟論數而不論理,則拘其一見而不驗矣。 且如飲食得震,則震為龍。 以理論之,龍非可取,當取鯉魚之類代之。 又以天時之得震,當有雷聲,若冬月占得震,以理論之,冬月豈有雷聲,當有風撼震動之類。 既知以上數條之訣,復明乎理,則占卜之道無餘蘊矣。

先天后天論

先天卦斷吉兇,止以卦論,不甚用《易》之爻辭。 後天則用爻辭,兼用卦辭,何也? 蓋先天者未得卦、先得數,是未有《易》書,先有《易》理,辭前之《易》也。 故不必用《易》書之辭,專以卦斷。 後天則以先得卦,必用卦畫,辭後之《易》也。 故用爻之辭,兼《易》卦辭以斷之也。 又後天起卦,與先天不同,其數不一。 今人多以坎一、坤二、震三、巽四、中五、乾六、兌七、根八、離九之數為用。 蓋聖人作《易》畫卦,始乙太極、兩儀、四象、八卦加一倍,數自成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 。 故占卜起卦,合以此數為用。 又今人起後天卦,多不加時,得此一卦,止此一爻動,更無移易變通之道。 故後天起卦定爻必加時而後可。 又先天之卦,定事應之期,則取之卦氣,如乾、兌則應如庚、辛及申金之日,或坤為戌、亥之日時,兌為酉日時。 如震、巽當應於甲、乙及支木之日,或震取卯,巽取辰之類。 後天則以卦數加時數,總之而分行臥坐立之遲速,以為事應之期。 卦數時類,應近而不能決諸遠者,必合先後之卦數取訣可也。 又凡佔卦中決斷吉兇,其理洞見,止於全卦體用生剋之理,及參《易》辭,斯可矣。 今日以後天卦,卻於六十甲子之日取其對方之魁,破敗亡滅跡等以助斷決。 蓋歷象選時,並於《週易》不相干涉,不可用也。

卦斷遺論

凡占卜決斷,固以體用為主,然有不拘體用者。 如起例中西林寺額得山地剝,體用互變,俱比和,則為吉,而乃不吉,何也? 蓋寺者,純陽人居之地,而純陰爻象,則群陰剝陽之義顯然也。 此理甚明,不必拘體用也。 又若有人問:「今日動靜如何?」得地風升,初爻動,用克體卦,俱無飲食矣,而亦有人相請,雖飲食不豐而終有請,何也? 此人當時必有當日之應,又有「如何」二安帶口,為重兌之義。 又有用不生體,互變生之而吉者,若少年有喜色,占得山火賁是也。 又有用不生體,互變俱克之而兇者,如牛哀鳴占得地水師是也。 蓋少年有喜色,佔則略知其有喜,而《易辭》又有「束帛戔戔」之吉,是二者俱吉,互變俱生,愈見其吉矣。 雖用不生體不吉,不為其害也。 牛鳴之哀,則略知其有兇,而易爻復有「輿屍」之兇,互變俱克,愈見其兇。 雖用爻不克,不能掩其兇也。 蓋用《易》斷卦,當用理勝處驗之,不可拘執一也。

八卦心易體用訣

心易之數,得之者眾,體用之訣,有之者罕。 餘幼讀《易》書,長參數學,始得心易卦數。 初見例,以知佔其吉兇。 如以蠡測海,茫然無涯。 後得智人見授體用心易之訣,而後佔事之訣,疑始有定。 據驗則驗。 如繇基射的,百髮百中。 其要在於分體用之卦,察其五行生剋、比和之理,而明乎吉兇悔吝之機也。 於是易數之妙始見,而《易》道之卦義備矣。 乃世有真實,人罕遇之耳。 得此者,幸甚秘之!

體用總訣

體用雲者,如易卦具卜筮之道,則易卦為體,以卜筮用之,此所謂體用者,借體用二字以寓動靜之卦,以分主客之兆,以為佔例 之準則也。 大抵體用之說,體卦為主,用卦為事,互卦為事之中間,刻應變卦為事之終。 應體之卦氣宜盛不宜衰。 盛者如春震、巽、秋乾、兌,夏離,冬坎,四季之月坤、根是也。 衰者,春坤、艮,秋震、巽,夏乾兌,冬離,四季之月坎是也。

宜受他卦之生,不宜他卦之克。 他卦者,謂用互變也。 生者,如乾、兌金體,坤、根生之,坤、根土體,離火生之。 離,火體,震巽木生之。 餘皆倣此。 克者,如金體火克,火體水克之類。 體用之說,動靜之機,八卦主賓。 五行生剋,體為己身之兆,用為應事之端。 體宜受用卦之生,用宜見卦體之克。 體盛則吉,體衰則兇。 用克體固不宜,體生用亦非利。 體黨多而體勢盛,用黨多則體勢衰。 如卦體是金,而互變皆金,則是體之黨多。 如用卦是金,而互變皆金,則是用之黨多。 體生用,為之洩氣,如夏火逢土,亦洩氣。

體用之間,比和則吉,互乃中間之應,變乃末後之期。 故用吉變兇者,先吉後兇;用兇變吉者,先兇後吉。 體克用,諸事吉;用克體,諸事兇。 體生用,有耗失之患;用生體,有進益之喜。 體用比和,則百事順遂。 又卦中有生體之卦,看是何卦。

體用生剋篇之二

天時佔第一

天地之理大矣哉! 得斯文者,當敬寶之。

人事佔第二

家宅佔第三

凡佔家宅,以體為主,用為家宅。 體克用,則家宅多吉,用克體,則家宅多兇。 體生用,多耗散,或防失盜之憂。 用生體,多進益,或有饋送之喜。 體用比和,家宅安穩。 如有生體之卦,即以前章人事佔斷之。

屋舍佔第四

凡佔屋舍,以體為主,用為屋舍。 體克用,居之吉,用克體,居之兇。 體生用,主資財衰退;用生體,門戶興隆。 體用比和,自然安穩。

婚姻佔第五

生產佔第六

佔生產,以體為母,用為生。 體用俱宜乘旺,不宜乘衰。 宜相生,不宜相剋。 體克用不利於子;用克體不利於母。 體克用而用卦衰,子難完;用克體而體卦衰,則母難保。 用生體,利於母;體生用,利於子。 體用比和,生育順快。 若欲辨其男女,當於前卦審之。 陽卦陽爻多者則生男,陰卦陰爻多生女。 陰陽卦爻相生,則察所佔左右人之奇偶以證之。 如欲決其日辰,則以用卦之氣數參決之。 所謂卦之氣數者,即看何為用卦,於八卦時序之類次之。

飲食佔第七

求謀佔第八

求名佔第九

求財佔第十

交易占第十一

出遊佔第十二

行人佔第十三

諫見佔第十四

失物佔第十五

疾病佔第十六

官訟佔第十七

墳墓佔第十八

上為用體之訣,始發十八章佔例,以示後學之法則。 然庶務之多,豈止十八佔而已! 然此十八佔,乃大事之切要者,佔者以類而推之可也。

體用生剋篇之三

三要靈應篇序


夫《易》者,性理之學也。 性理,具於人心者也。 當其方寸湛然,靈台皎潔,無一毫之乾,無一塵之累,斯時也,性理具在而《易》存吾心,渾然是《易》也,其先天之《易》 也。 乃夫慮端一起,事根忽萌,物之著心,如雲之蔽室,如塵之蒙鏡,斯時也,汩沒茫昧,而向之《易》存吾心者,泯焉 爾。 故三要之妙,在於運耳、目、心三者之虛靈,俾應於事物也,耳之聰,目之明,吾心實總乎聰明。 蓋事根於心,心該乎事,然事之未萌也,雖鬼神莫測其端,而吉兇禍福,無門可入。 故先師曰:「思慮未動,鬼神不知;不由乎我,更由乎誰?」故事萌於心,鬼神知之矣。 吉兇悔吝有其數,然吾預知之,何道歟? 必曰:「求諸吾心易之妙而已矣。」於是寂靜不動,靜慮誠存,觀變玩佔,運乎三要,必使視之不見,吾見之;聽之不聞者 ,吾聞之;如形之見視,如音之見告,吾之了然鑑之。 則《易》之為卜筮之道,而《易》在吾心矣。 三要不虛,而靈應之妙斯得也。 是道也,寓至精至神之理,百姓日用而不知,安得圓通三昧者,與之論歟! 此先師劉先生(江夏人,號湛然子)得之王屋山人高處士雲岩。

寶慶四年,仲夏既望,清靈子朱虛拜首序

三要靈應篇


三要者,運耳、目、心三者之要也。 靈應者,靈妙而應驗也。 夫耳之於聽,目之於視,心之於思,三者為人一身之要,而萬物之理不出於視聽之外。 佔決之際,寂聞澄慮,靜觀萬物,而聽其音,知吉兇,見其形,知善惡,察其理,知禍福,皆可為占卜之驗。 如穀之應聲,如影之隨形,灼然可見也。 其理出於《週易》「遠取諸物,近取諸身」之法。 是編則出於先賢先師,採世俗之語為例用之者:鬼穀子、嚴君平、東方朔、諸葛孔明;繼而得者:邵康節、邵伯溫、劉伯溫、牛思晦、牛思繼、高處士、劉湛然、 富壽子、泰然子、朱清靈子。 其年代相傳不一,而不知其姓名者不與焉。

原夫天高地厚,萬物散殊,陰濁陰清,五氣順布,禍福莫逃乎數,吉兇皆有其機。 人為萬物之靈,心乃一身之主,目寓而為形於色,耳得而為音於聲,三要總之,萬物備矣。

此乃天地萬物之靈,而耳、目、心三者之要,故曰三要也。

是以遇吉兆而有吉,見兇識而不免乎兇。 物之圓者事成,缺事敗。 此理斷然,夫復何疑?

此乃佔物克應,見吉則吉,遇兇則兇。


是以雲開見日,事必增輝;煙霧障空,物當失色。 忽顛風而飄蕩,遇震雷以虛驚。 月忽當面,宜近清光。 雨可沾衣,可蒙恩澤。

此乃仰觀天文,以驗人事。


重山為阻隔之際,重澤為浸潤之深。 水流而事通,土積而事滯。 石乃堅心始得,沙乃放手即開。 浪激主波濤之驚,坡崩主田土之失。 旱沼之旁,心力俱竭,枯林之下,相貌皆衰。

此來俯察地理,以驗人事。


適逢人品之來,實為事體之應。 故榮宦顯官,宜見其貴;富商匠賈,可問乎財。 兒童哭泣憂子孫,吏卒叫囂忌官訟。 二男二女,重婚之義;一僧一道,獨處之端。 婦人笑語,則陰喜相逢;女子牽連,則陰私見累。 匠氏,主門庭改;宰夫,則骨肉分離。 逢獵者,得野外之財;見漁者,有水邊之利。 見米婦,則事蔭於內;遇瞽者,則慮根於心。此乃人品之應,以驗人事。


至於搖手而莫為,或掉頭而不肯,拭目而噴嚏者方泣;撓首而彈垢者有憂。 足動者有行,交臂者有失。 屈指者多阻節,噓氣者主悲憂。 舌出掉者有是非,背相向者防閃失。 偶攘臂者,爭奪乃得;偶下膝者,屈抑而求。

此乃「近取諸身」之應。


若逢童子授書,有詞訟之端;主翁笞僕,防責罰之事。 講論經史,事體徒間於虛說;語歌詞曲,謀為轉見悠揚。 見博賭,主爭鬥之財;遇題寫,主文書之事。 偶攜物者,受人提攜;適挽手者,遇事牽連。

此乃人事之應。


及夫舟楫在水,憑其接引而行;車馬登途,藉之負戴而往。 張弓挾矢者,必領薦;有箭無弓者,未可試。 持刀執刃,須求快利之方。 披甲操戈,可斷剛強之柄。 繅絲者,事務繁冗餘。 圍棋者,眼目眾多。 妝花刻果,終非結實之因。 書影描形,皆為裝點之類。 絡繹將成,可問職。 筆墨俱在,可以求文。 偶傾蓋者,主退權。 忽臨鏡者,可赴詔。 抱貴器者,有非常之用。 負大木者,有不小之財。 升鬥宜量料而前,尺剪可裁度以用。 見蹴球,有人發剔。 開鎖鑰,遇事疏通。 逢補器,終久難堅。 值磨鏡,再成始得。 頑斧磨鋼者,遲鈍得利。 快刀砍木者,利事傷財。 裁衣服者,破後方成。 造瓦器者,成後乃破。 奕棋者,取之以計。 張綱者,摸之以空。 或持斧鋸恐有傷,或滌壺觴恐有飲。 或揮扇者,有相招之義。 或污衣者,防謀害之侵。

此乃器物之應,即「遠取諸物」之意。


雖雲草木之無情,亦與卜筮而有應。 故芝蘭為物之瑞,松柏為壽之堅。 遇椿檜,則歲久年深;遇苗菰,則朝生暮死。 佔產佔病,得之即死之兆。 枝葉飄零當萎謝,根核流落主牽連。 奇葩端的虛花,嘉果可以結實。

此乃草木之應。


至於飛走,最有禎祥。 故烏鴉報災,喜蟲報喜,鴻雁主朋友之信,蛇虺防毒害之謀。 鼠嚙衣,有小口之災;雀噪簷,遠行之至。 犬鬥恐招盜賊,雞鬥主有喧鬧。 牽羊者,喜慶將臨,騎馬者,出入皆利。 猿猴攀木,身心不定;鯉魚出水,變化不凡。 繩拴馬,疾病難安;架陷禽,囚人末脫。

此乃禽獸之應。


酒乃忘憂之物,藥乃怯病之方。 故酒樽忽破,樂極生悲;醫師道逢,難中有救。 藤蘿之類堪依倚,虎豹之象可施威。 耕田鋤地者,事勢必翻。 破竹剖竿者,事勢必順。 春花秋月,雖無實而關景,夏綿冬葛,雖有用而背時。 涼扇,多主棄捐;晴傘,漸逢閒廢。 泡沙電光,虛幻難信;蛛絲蠶繭,巧計方成。

此乃雜見觀物之應。


若見物形,可知字體。 故石逢皮則破;人傍木為休;笠漂水畔,泣字分明。 火入山林,焚形可見。 三女有姦私之擾,三牛有奔走之憂。 一木兩火,榮耀之光。 一水四魚,鰾寡之象。 人繼牛倒防失脫,人言犬憂獄囚。 一斗入空門者,鬥爭。 兩絲掛白木者,樂事。 一人立門,諸事有閃。 二人夾木,所問必來。

此為拆字之應。


複指物名,以葉音義。 如見鹿可以問祿,見蜂可以言封。 梨主分別,桃主逃走。 見李則問訟得理,逢冠則問名得官。 鞋為百事和諧,閔則諸事可合。 難以詳盡,在於變通。

此即物葉音之義。


及夫在我之身,實為彼事之應。 故我心憂者,彼事亦憂;我心樂者,彼事亦樂。 我適閒,彼當從容;我值忙,彼當窘迫。

此即自己之應,「近取諸身」之義。


欲究觀人之道,須詳系《易》之辭。 將叛者,其辭慚;將疑者,其辭支。 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 誣善之人,其辭遊;失其守者,其辭屈。

此一動一靜之應,「近取諸身」之義。


又推五行,須詳八卦。 卦吉而應吉終吉,卦兇而應兇終兇。 卦應一吉一兇,事體半吉半兇。 明生剋之理,察動靜之機,事事相關,物物相合,此五行八卦及克應動靜之理。 活法更存乎方寸,玄機又在於師傳。 縱萬象之紛紜,惟一理融貫。 務要相機而發,須要臨事而詳。

此言占卜之理在於變通之妙。


嗟夫,方朔覆射,知事物之隱微。 諸葛馬前,定吉兇於公頃。 皇甫坐端之妙,淳風鳥覺之佔,雖所用之有殊,誠此理之無異。

此言三要靈應妙處。


可以契鬼神之妙,可以會著龜之靈。 然人非三世,莫能造其玄;心非七竅,莫能悟其奧。 故得其說者,宜秘;非其人者,莫傳。 輕洩天機,重遭陰蔭。 造之深,可以入道。 用之久,可以通神。

此言靈應之妙,不可輕傳妄授,宜秘之一人,之以重斯道也。

體用生剋篇之四

十應奧論

十應固出於三要,而妙乎三要。 但以耳目所得,如見吉兆而終須吉,若逢兇謐不免乎兇,理之自然也。 然以此而遇吉兇,亦有未然者也。 黃金白銀,為世之寶,三要得之,必以為祥。 十應之決,遇金有不吉者,利刃銳兵,世謂凶器,三要得之,亦以為兇;十應之說,遇兵刃反有吉者。 又若佔產見少男,三要得之為生子之喜,十應見少男則兇。 佔病遇棺,三要佔之必死;十應以為有生意。 例多若此,是占卜物者,不可無應也。

十應目論

十應並以體卦為主,諸用卦為用。 每以內分外體,用卦參觀為妙。 內卦不吉而外卦又吉,可以解其不吉;內卦吉而外卦不吉,反破其吉。 若內外卦全吉,則斷然吉。 全兇則斷然兇。 其內吉外兇,內兇外吉,須詳理以斷吉兇,慎不可膠柱鼓瑟也。 外卦十應之目,則有天時、地理及寫字等,其十一類之應,並以體卦為主,而隨其所應以為用也。

復明天時之應

如天無雲翳,明朗之際,為乾之時。 幹、兌為體,則比和而吉;坎為體,則逢生而大吉。 坤、艮為體,則洩氣。 震、巽為體,則見克而不吉矣。 晴霽日中,為離之時,坤、兌為體則吉。 雨雪為坎之時,震、巽為體則吉,離為體則不吉。 雷風為震、巽之時,離為體則吉,坤、根為體則不吉。 此天時之應也。

復明地理之應

茂樹秀竹,為震之地。 離與震、巽為體則吉,坤、根為體則兇。 江湖、河池、川澤、溪澗為坎之地,震、巽與坎為體則吉,而離為體則不吉。 窯灶之地為離,坤、艮併離為體則吉,而乾、兌為體則不吉。 巖穴之地為根、幹、兌與根為體則吉,坎為體則不吉。 此地理之應也。

復明人事之應

人事有論卦象五行者,有不論卦象五行者。 論卦象,則老人屬乾,老婦屬坤,根為少男,兌為少女之類。 五行生剋,比和之理,與前天時、地理之卦同斷。 其不分卦象五行者,則以人事之紛,了見雜出,有吉有兇,此應則隨其吉兇而為之兆也。 又觀其事則亦為某人。 此人事之應也。

複明時令之應

時令不必論卦象,但詳其令,月日值之五行衰旺之氣。 旺者,如寅卯之月日則木旺,巳午之月日火旺,申酉之月日金旺,亥子之月日水旺,辰戌醜未之月日土旺。 衰者,如木旺則土衰,土旺則水衰,水旺火衰,火旺則金衰,金旺則木衰。 是故生體卦氣,宜值時之旺氣,不宜衰氣。 如克體卦氣,則宜乘衰。 此時令之應也。

複明方卦之應

即分方之卦。 如離南、坎北、震東、兌西、巽東南、乾西北、根東北、坤西南類也。 論吉凶者,看來佔之人在何卦位,而以用卦參詳。 如坎為用卦,宜在坎與震、巽之位,在離則不吉。 離為用卦,宜在離與坤、艮之位,在幹、兌二位則不吉矣。 蓋宜在本卦之方,為用卦生之方,不宜受用卦克也。 若夫氣在之卦所在之方,又當審之。 如水從坎來,為坎卦氣旺。 水從坤、根來,則坎之卦氣衰。 火從南來,為離卦氣旺,如從北來,則離之卦氣衰。 餘皆倣此。 大抵本卦之方,生為旺,受克為衰。 宜以體卦參之。 生體卦氣,宜受旺方;克體卦氣,宜受克方。 這方卦之應也。 又震、巽之方,不論坤、艮。 坤、艮之方不論坎。 坎方不論離。 離方不論乾。 幹、兌之方,不論震巽。 以其寓卦受方卦之克也。

復明動物之應

動物有論卦象者。 乾為馬,坤為牛,震為龍,巽為雞,坎為豕,離為雉,艮為狗,兌為羊,又螺蚌龜鱉為離之象,魚類為坎之屬,此 動物之卦,以體詳與。 又不論卦象五行者,如烏鴉報災,靈鵲報喜,漁雁主有書信,蛇蟲防有毒害,雞唱為家音,馬嘶為動意。 此動物之應也。

複明靜物之應

物之類,有論卦象者。 如水屬坎,火屬離,水之氣屬震、巽,金之氣屬乾、兌,土之氣屬坤、艮,為體卦,要參詳。 其不分卦象者,但觀其器物之兆,如物之圓者,事成;器之缺者,事敗。 又詳其器物是何物,如筆硯主文書之事,袍笏主官職之事,樽俎之具有宴集,枷鎖之具防官災。 百端不一,審其物器。 此靜物之應也。

復明言語之應

聞人言語,不論卦象,但詳其所言之事緒而占卜之。 應聞吉語則吉,聞兇語則兇,若聞鬧叢言語喧集,難以決斷。 若定人少之處,或言語可辨其事緒,則審其所言何事,心領而意會之。 如說朝廷遷選,可以求名;論江湖州郡,主出行;言爭訟之事,主官司;言喜慶之事,利婚姻。 事緒不一,隨所聞以依之。 此言語之應也。

復明聲音之應

耳所聞之聲音而論卦象,則雷為震,風聲為巽,雨聲為坎,水聲為坎,鼓拍槌拆之聲出於木者,皆屬震、巽,鐘聲、鈴 鐃之聲出於金者,皆屬乾、兌。 此聲音之論卦象。 若為體,參詳決之,如聞聲音有歡笑之聲,主有喜;悲愁之聲,主有憂;歌唱之聲,主快樂;怒號之聲,主爭喧。 至若物聲,則鴉聲報災,鵲聲傳喜,鴻雁聲主遠信,雞鳧之聲為佳音。 此類推聲音之應也。

復明五色之應

五色不論卦象,但以所見之色推五行。 青碧綠色屬木,紅紫赤色屬火,白屬金,黑屬水,黃屬土。 外應之五行,詳於內卦。 體用生剋、比和,吉凶可見。 此五色之應也。

復明寫字之應

淡中濃墨名為淬,濃墨中間薄似雲,點畫誤書名鬼筆,定知賊在暗中纏。 涕為流淚防喪服,定主憂慮夢裡眠。 鬼筆誤書防竊盜,定知方位與通傳。 此寫字之應驗也

遺論

萬物卦數,本由於《易》。 今觀此書,止用五行生剋之理。 十應三要之訣,例不同《易》,何也? 蓋未有《易》書,先有《易》理。 《易》書作於四聖之後,《易》理著於四聖之先。 人心皆有《易》理,則於《易》也,占卜無所用卦,卦即《易》也。 若得《易》卦爻,觀其爻辭,以斷吉兇悔吝,更為妙也,未嘗不用《易》。 又觀寓物卦數,起例之篇,止用內卦,不用外卦,何也? 蓋泛泛起卦之訣,十應為傳授之訣。 若觀梅例曰“今日觀梅得革,知女折花,有傷股”,明日觀梅得革,亦謂女子折花,可乎? 佔牡丹例曰:“今日算牡丹為馬踐毀”,異日算牡丹亦為馬所踐,可乎? 是必明其理。 又於地風升卦,無飲食之兆而知有人相請。 此要外應訣之。

體用

凡占卜成卦,即畫成三重:本卦、互卦、變卦也。 使於本卦分體用,此一用也。 以卦五行明生剋比和之理,此一用卦。 最切看互卦變卦,互變亦用也。 此內之體用也。 又次看應卦,亦用也。 此合內外之體用也。 然則不止一用,所謂體一用百也。 生剋即分體用,則論生剋。 生體則吉,克體則兇,比和則吉,不必論矣。 生體多者則愈吉,克體多者則愈兇。 然此卦生體,諸卦有克此卦者,彼滅其吉。 此卦克體,諸卦又有克此卦者,稍解其窮。 有生此卦者吉,有克此卦者兇。 此體用之生剋,然卦之生剋,有不論體用者。 如佔天時,有震則有雷,有巽則有風,逢坎則有雨,逢離則晴。 此一定之理。 又有不然者,如論卦中乾、兌多,則震無雷,巽亦無風,又必有此訣也,皆隱然外卦之意。 如觀梅有女折花,算牡丹有馬踐,地風升有飲食兆。 此又非外應之兆不能決也。

體用論

心易寓物之用,以體為主。 然人如一體一用之常,不知一體百用之變。 並體之變,全卦為內,卦內亦不知一用,而互變皆用也。 三要十應之卦,外卦也,外亦不一,無非用也。 學寓物者,得體用以為至術,十應則罕有之,後則三要以為全術。 且謂體用自體用,三要自三要,遂以體用決吉兇,以三要為吉凶之兆。 孰知三要、十應、體用之致? 嗚乎! 體用不可無三要,十應不可無體用。 體用、三要、十應,理無間然也。 如此者,是謂心易之全術,而可以盡占卜之道也。 又如乾、兌多則巽無風;坤、根多則坎無雨;坎多,則離亦不晴。 蓋以乾、兌之金,克震、巽之木;坤、艮之土,克坎水;坎水克離火也。 此又須通變而推驗之。 又若佔飲食,有坎則有酒,有兌則有食。 如遇坤、艮,則坎亦無酒,離值則兌亦無食。 餘皆可以類推。 故舉此二類,為心易生剋之例耳。

衰旺論

既明生剋,當看衰旺。 旺者,如春震、巽木,夏離火,秋乾、兌金,冬坎水,四季之月坤、根地是也。 衰者,如春坤、艮,夏乾、兌,秋震、巽,冬離,四季之月坎是也。 凡占卜,體卦宜盛旺。 氣旺又逢生則吉,重遇克則兇。 若體衰而逢克,則其兇甚矣。 體衰而有生體之卦,則衰稍解。 大抵體之卦宜旺,生體之卦也宜旺。 克體之卦氣宜衰。 此心易論衰旺之訣也。

內外論

凡占卜,體用為內,諸應卦為外卦,此占卜之例也。 諸應卦與三要之應,與十應之應,必合內外卦而斷之也。 苟不知合內外卦為斷,謂體用自體用,三要十應自三要十應,如此則鮮見其有驗者。 然十應罕有知者,如前「奧論」雲:金銀為世寶,三要為吉者,若震、巽為體,則金克木,反為不吉。 兵刃為世兇,三要為兇者,若坎為體,則金生水,反為不兇。 佔產見男子,謂有生子兆,設坎為體,少男為根土,土克水,產反不吉。 佔疾見棺必死,若遇離體,則木生火而反吉。 似此之類,則內卦不可無外卦,外卦不可無內卦。 占卜之精者,無非合內外之道也。

動靜

凡佔決,雖明動靜之機,然有理之常,有事之變。 陽動而陰靜,一動一靜者,理之常;此靜而彼動,一靜百動者,事之變也。 天下之事物,紛紛群動。 我則以一靜而待之。 事物之動,各有其端,我則以一靜而測。 不動不佔,不因事不佔。 占卜之際,察其群物之事,物動而兇者,兆吾卦之兇;物動而吉者,兆吾卦之吉。 然於鬧喧市纏之地,人物雜擾,群物滿前,何事拓何物為吉? 吾占卜之應,此又推乎理而合其事。 蓋於群動之中,或觀其身臨吾耳目之近者,可以先見者,或以群事分明者,或吾之一念所在者,此發佔之所用。 若求名,則於群動之中,或於官府,或有文書及袍儀衛之物,則為得官之應。 若佔訟事,而忽逢笞杖枷鎖之具,則訟終不吉。 佔病而不見衰麻棺槨之物者,病當無恙。 凡此,所謂事事相關,物物相應,是以驗吾佔卦之切要也。 至若坐則應遲,行則應速,走則愈速,臥則愈遲,此則察其動之端也。 吾心本靜,人來占卜,起念以應之,即動也。 以此動而測彼動,於此之念而求彼之驗,誠而神知之。 知此者,可以知動靜之機矣。

向背

凡占卜求應,必須審其向背。 向者,為事物之應,相向而來。 背者,謂事物之應,相背而去也。 如鴉報災,鴉飛適來,其災將至;鴉飛而去,則災已過去也。 如鵲報喜,鵲飛適來,其喜將至;鵲飛已去,則喜已過去也。 至於外應之卦皆然。 其克體之卦,器物方來,其禍將至,去則禍散。 其生體之卦,器物方來則吉,去則吉已過矣。 其他應兆皆然。 此為佔卦向背至當理也。

靜佔

凡佔在靜室,無所聞見,則無外卦,即不論外卦。 但以全卦年月日值五行衰旺之氣,以體用決之。

體用生剋篇之五

觀物洞玄歌

洞玄歌者,洞達玄妙之說也。 此歌多為佔宅氣而發。 昔牛思晦嚐入人家,知其吉兇先兆,蓋此術雲。 是故家之興衰必有禎祥妖孽之謔,識者鑑之,不識者昧之。 故此歌發其蘊奧,皆理之必然者,切勿以淺近目之也。 世問萬事無非數,理在其中,吉兇悔吝有其機,禍福可先知。 其五行,金、木、水、火、土,生剋先為主;青、黃、赤、黑、白五形辨,察要分明。


人家吉兇何堪見?只向玄中判。

入門辨察見聞時,於此察興衰。

若還宅氣如春意,家室生和氣。

若然冷落似秋時,從此漸衰微。

自然馨香如蘭室,福至無虛日。

雞豚貓穢物薰猩,貧病至相侵。

男妝女飾皆齊整,此去門風盛。

家人垢面與蓬頭,定見有悲憂。

鬼啼婦嘆情懷悄,禍害道陰小。

老人無故泣雙垂,不日見愁悲。

門前牆壁缺,家道中漸歇。

溜漕水勢向門流,財帛永難收。

忽然屋上生奇草,益蔭人家好。

門戶幽爽絕塵埃,必定出高才。

偶懸破履當門戶,必有奴欺主。

常破碎在邊門,斷不利家君。

遮門臨井桃花艷,內有風情染。

屋前屋後有高桐,離別主人翁。

井邊倘種高梨樹,長有離鄉土。

祠堂神主忽焚香,火厄恐相招。

簷前瓦片當門墮,諸事愁崩破。

若施破碗廁坑中,從此見貧窮。

白晝不宜燈在地,死者仍相繼。

公然鼠向日中來,不日耗資財。

牝難司晨鳴咿啼,人眷有災厄。

清晨鵲噪連聲繼,遠行人將至。

蟒蛇偶爾入人家,人病見妖邪。

雀群爭遂當門盛,口舌紛定。

偶然鵬鳥叫當門,人口有災逢。

入門若見有群羊,家主病瘟黃。

舟船若安在平地,雖穩成淹水。

他家樹陰過牆來,多得橫來財。

階前石砌多殘折,成事多衰滅。

入門茶果應聲來,中饋主塚財。

三餐時候炊煙早,家道漸基好。

連宵宿火不成時,人散與財離。

千門萬戶難詳備,理在吾心地。

斯文引路髮先天,深奧入玄玄。

此《洞玄歌》與《靈應》,同出而小異。 彼篇多為占卜而訣,蓋占卜之際,隨所出所見,以為克應之兆。 此歌則不特為占卜之事,一時而入人家,有此事,必有此理。 蓋多寓觀察之宋也。 然有數端,人家可得警戒而趨避之,或可轉禍為福。 偶不知所因而宥於數中,俾吾見之,則善惡不逃乎明鑑矣。

起卦加數例

寅年十二月初一日午時,有數家起造,俱在鄰市之間。 有三家以此年月日時求佔於先生,若同一卦,則吉兇莫辨矣。 先生以各姓而加數,遂斷之而皆驗。 蓋三家求佔,有田姓者,王姓者,韓姓。 若寅年三數、十二與一,共十六,加王姓四畫,得二十數,去八一十六,得四,震為上卦;又加午時,七數,總二十數,去八一十六,得四,震為上卦;又加午時,七數,總二十 七數,去三八二十四,得三,離為下卦。 二十七中去四六二十四,餘三為初爻,得豐變震,互見兌、巽。 其田姓加以田字六畫,得水風井,變升,互見離、兌;其韓姓加入二十一畫之數,得益變中孚,互見艮、坤。 乃以各家之姓起數,隨各家之卦斷之也。 不特起屋之年月日時加姓也,凡冠婚及葬事皆加一姓可矣。 若婚姻,則男女大事,必加二姓可也。 極北之人無姓,亦必有名,不辨其字,則數聲音。 又無名,則隨所寓。

屋宅之佔訣

寅年十二月初一日午時起屋者,其家田姓,其占水風井,變地風升,互見離、兌,巽木為體,用卦坎水生也,雖兌金克木,得有離 火,火雖無氣,終是製金。 然有兌金,酉年月日,亦當有損失之憂。 亥子水年月日,當有進益,或得水邊之財,坎生體巽也。 寅卯年當大快意,比和之氣也。 但家必多口舌之聒,亦為兌也。 木體近春。 喜逢坎水,此居必能發旺。 二十九年後,此屋當毀。 蓋二十九年者,全卦之成數也。 若非有兌在中,雖再見二十九年,屋當無恙也。


同時王姓家起造,得雷火豐,變震,互見兌、巽。 震木為體,離為用卦。 兌為體之互,克體亦切。 雖得離火制兌金,亦不純美。 用火洩體之氣,破耗資財。 每遇火年月日,主見此事,或因婦人而有損失。 家中亦多女子是非。 亥子寅卯之年月,卻主進益田財。 蓋震木為體,雖不見坎,終是利水年。 生體之氣,不見震巽,亦逢寅、卯,為體卦得局之時也。 凡有震有巽,寅卯與木之氣運年月,此居必大得意。 亦主得長子之力,變重震也。 二十二年復一年為火所焚。


韓姓之居,得益變中孚。 巽體,互見根、坤,變兌克本。 此居必有官訟,見於酉年月日。 申酉年連見病患,所喜用卦其震與巽體比和,當見寅卯年月後。 申酉年後兇。 三十一年之後,遇申酉年,此居當毀。 若非有兌,或有一坎,再三十一年,此居亦無恙。

器物佔

大抵佔器物,不喜見兌卦,蓋兌為毀折也。 若坎為體,則見兌無傷。 乾卦為體亦無害。 其餘卦體,逢兌不久即破。 木之器物,或震巽為體,見兌為用,必不禁耐用矣。 破器之日,必申酉與占卜之年月日也。 又畜養之物,又不宜乾、兌克體。 種植之物,幹、兌克體,必不成,即成,亦有斧戕之厄。 種植之物,宜見坎也。


又凡見器物,欲知其成毀,亦看卦體,無克者則久長。 體逢克則不久,視其器物之氣數,可久者,以全卦之年數斷之;不可久者,以月數斷之;至速者,以日數斷之也。